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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22浏览次数:字号:[ ]

  

 

南 京 市 人 事 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宁人字(2010)19号


南京市关于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各区、县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重点动员,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是培养质量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大力推进实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合格质量专业人才,对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已有2607人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这些质量专业人员为加强企业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仍有大量的企业和质量人员尚未取得相应资格。因此,各单位要继续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宣传工作,支持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并在企业内部实行质量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的要求,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企业,已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都要积极组织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在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凡是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和市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奖(含产品质量奖)企业,其质量人员要有一定比例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质量人员持证(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是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重要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动员相关企业,积极组织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帮助企业做好考前培训和应试工作。各地在制定市级、省级名牌、中国名牌产品培育规划时,要对企业质量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三)根据人事部(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各有关院校应积极做好应届毕业生报名组织工作。

  二、考试时间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20日(星期日)。

  上午 9:00—12:00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 2:00—5:00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一)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二)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四、组织分工和考区考点设置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负责。

  南京市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五、报考条件及对象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2、报考质量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3、报考质量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0年12月22日)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获准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

  (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年底。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其报名资格审查依照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六、报名组织

  (一)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为2010年1月26日—2010年3月10日下午四点。报名网址: http://www.njrsks.com。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南京市2010年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选择“南京市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电子照片要求:证件照,高170像素,宽130像素,jpg格式,照片文件小于20k。)

  (二)网上报名、支付成功后,应将有关材料送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教育处(地址:红山路166号1楼。)接受资格初审,同时订购教材。资格审查时间:网上报名、支付成功后至3月12日(双休日不休息、春节放假休息)。需送交的材料单如下: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张。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

  对于往年参加过此项考试的考生,持往年准考证、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张可直接办理同级别考试的资格审核手续。考生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且报考费用不再退回。 

  (三)资格初审后,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质监局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四)准考证网上打印:考生6月10日起可登陆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com,点击"准考证打印"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成绩及合格证发放

  考生请于考试结束两个月后按照准考证上的成绩查询办法查询本人考试成绩;考试合格者请于成绩公布两个月后登录南京职称资格网(www.njzz.gov.cn)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八、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6〕184号、苏财综〔2006〕86号)精神,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含考务费、试卷费、答题卡费等)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有收费票据需要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请在6月14日—6月18日到南京人才大厦一楼18号柜台(北京东路63号)领取,联系电话:025-83151995。由于涉及费用上缴,逾期无法办理,请考生予以配合。 

  九、其他

  有关报名工作、考试大纲和教材的购买以及考前培训事宜,请与市质监局联系,联系电话:025-85401765 85431584 85433937 传真:025-85436050,联系人:钱昌浩蒋旭亮。

  有关考务问题请与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5-83151200。

  南京市人事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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